中新經緯3月28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8日消息,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就《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指出,制定金融機構產品適當性管理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決策部署,明確金融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關口前移的重要舉措。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介紹,《辦法》共六章五十條,對金融機構在適當性管理全過程中的有關義務進行規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金融機構應當了解產品,了解客戶,對客戶購買的產品提出適當性匹配意見,銷售與其相匹配的產品。
《辦法》提出,除本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銷售不具備適當性的產品。
《辦法》第三十九條為:保險合同訂立前,金融機構判斷投保人與保險產品不具備適當性的,應當建議投保人終止投保。投保人不接受終止投保建議,仍然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說明有關風險,并書面確認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產品信息后的自主選擇。
二是對于投資型產品,要求金融機構劃分風險等級并動態管理;將投資型產品的投資者區分為專業投資者與普通投資者,對普通投資者進行特別保護,包括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充分履行告知義務,開展風險提示等。對于私募產品,應當面向具備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以非公開方式銷售等。
《辦法》提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是專業投資者:(一)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金融產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資產服務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辦法》明確,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投資者為普通投資者。金融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普通投資者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及時進行風險提示,提出明確的適當性匹配意見。
三是對于保險產品,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分類分級管理,與保險銷售資質分級管理相銜接,對投保人進行需求分析及財務支付水平評估。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等產品,還需開展產品風險評級和投保人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金融機構及相關責任人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監管措施、進行行政處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將認真研究各方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督促指導金融機構提升適當性管理水平,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