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3月3日電 (孫慶陽)一直以來,監管部門對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行為持續保持高壓態勢。全國人大代表、清華大學國家金融研究院院長田軒提出,為了進一步減少此類案件的發生,應提升現行法律法規的處罰力度。例如,大幅提高最高刑期和罰金標準,甚至可以數倍于違法所得的標準進行處罰,同時,引入民事賠償機制,讓違法者不僅面臨刑事懲罰,還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從而形成強大的法律威懾力。
再者,督促立法機關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于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的量刑條款,明確對主從犯的區分和量刑標準,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等“主犯”從嚴從重處罰,對中層執行人員可適當從寬,對參與造假的中介機構及個人也應納入量刑范圍。
在田軒看來,應明確控股股東、實控人、中層管理人員、中介機構及個人在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中的責任邊界,做到“罪責刑”相適應。通過修訂相關法律法規,細化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對出具虛假報告、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加大罰款力度,吊銷執業資格,并對相關責任人處以嚴厲處罰,以儆效尤。
此外,田軒指出,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明確其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權,并督促會計師事務所履行“看門人”職責。同時,建立常態化的跨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加強財政部、證監會等部門之間的協同合作,統一執法標準,消除監管真空。賦予證監會更多執法手段,如強制調查權、證據調取權等,以提高監管效率和查處力度。
田軒還建議,在全球化背景下,應積極與國際金融監管機構開展合作,建立常態化的跨境監管協調機制。通過共享監管信息、統一執法標準,填補跨境監管漏洞,形成全球化的監管合力。這不僅有助于打擊跨境財務造假和欺詐發行行為,還能為我國資本市場營造更加公平、透明、法治化的國際競爭環境。(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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