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2月12日電 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微電子,證券簡稱:ST華微)12日盤后公告,公司及時任董事長夏增文等合計被罰3780萬元。
據公告,華微電子于2024年5月16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于2025年1月24日收到吉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于2025年2月12日收到吉林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吉林證監局對華微電子、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鵬盛)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經查明,華微電子、上海鵬盛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華微電子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上海鵬盛、上海奔賽實業有限公司(后更名為上海芙拉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為華微電子的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2015年至2023年,根據控股股東上海鵬盛的要求,華微電子持續以預付設備款等名義,與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等公司進行資金往來,相關資金往來均無商業實質,構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持續非經營性占用華微電子資金,用于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償還對外借款及利息、收購股權、對華微電子增資配股、解除所持有的華微電子股權質押以及維持日常經營等用途。截至2024年10月15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9067.82萬元。具體情況如下:
2015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984500000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4年)經審計凈資產的50.14%,占當期(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9.34%。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000萬元。
2016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2105812001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5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5.54%,占當期(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3.92%。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0元。
2017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1386943342.92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6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8.44%,占當期(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65.39%。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0元。
2018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3221866474.54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7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51.9%,占當期(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43.29%。截至2018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0元。
2019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4123314373.83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8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83.38%,占當期(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32.67%。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08070551.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48%。
2020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4141026914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19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33.24%,占當期(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32.75%。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141051645.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36.58%。
2021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1264636614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20年)經審計凈資產的40.54%,占當期(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9.26%。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41280159.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4.75%。
2022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107420000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21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34%,占當期(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3.31%。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73214159.32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5.43%。
2023年,華微電子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發生額33120000元,占當時最近一期(2022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2%,占當期(2023年)經審計凈資產的1.0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被償還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余額為1492369,173.21元,占華微電子當期經審計凈資產的45.75%。
直至2024年6月8日,華微電子才在《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4-033)中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
依據2005年修訂、2014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華微電子應當及時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華微電子未按規定及時予以披露。
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第七十九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15〕24號、證監會公告〔2016〕31號、證監會公告〔2017〕17號)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公告〔2021〕15號)第四十五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華微電子應當在相關年度報告中披露上述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華微電子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未披露前述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二)華微電子在交易所問詢函回復等臨時公告中存在虛假記載
2019年12月19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19-061);2020年8月21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對公司2019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監管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0-039);2022年1月26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資產池業務相關事項的問詢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2-010);2022年4月30日,華微電子發布《關于對上海證券交易所信訪投訴及媒體報道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2-032);2023年11月11日,華微電子發布《對上海證券交易所<關于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信訪投訴相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公告編號:2023-032),在上述臨時公告中,華微電子否認控股股東上海鵬盛與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存在關聯關系;否認華微電子與上海奔賽(上海芙拉沃)存在資金往來;否認存在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形。經查明,華微電子上述臨時公告內容與事實不符,存在虛假記載。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會計憑證、銀行賬戶流水、相關情況說明、相關詢問筆錄、相關會議文件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吉林證監局認為,華微電子未按規定披露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事項,2015年至2023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在交易所問詢函回復等臨時公告中存在虛假記載,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六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項、《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為。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證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證監會公告〔2011〕11號)第十七條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華微電子時任董事長夏增文、時任財務總監王曉林、時任董事、總經理、代董事長趙東軍、時任董事、總裁、首席執行官、董事會秘書于勝東、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董事會秘書聶嘉宏,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孫鋮、時任獨立董事李大沛、時任獨立董事佟成生、時任董事姜永恒、時任財務部經理朱曉麗,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海鵬盛作為華微電子的控股股東,組織、指使華微電子向其及關聯方提供無商業實質的資金,實施非經營性資金占用,并組織、指使華微電子實施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上海鵬盛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曾濤、時任財務總監陳笑蕊,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三)華微電子2019年發布的《配股說明書》等臨時公告中存在重大遺漏
2019年4月1日,華微電子發布《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說明書》等臨時公告,《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配股說明書》中未披露報告期內控股股東上海鵬盛及其關聯方對華微電子的非經營性資金占用情況,存在重大遺漏。
吉林證監局認為,華微電子的上述行為違反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行為。
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對上述違法行為,華微電子時任董事長夏增文、時任財務總監王曉林,時任董事、總經理、代董事長趙東軍、時任董事、總裁、首席執行官、董事會秘書于勝東、時任董事、首席執行官、董事會秘書聶嘉宏,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姜永恒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上海鵬盛作為華微電子的控股股東,組織、指使華微電子實施上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的行為。對上述違法行為,上海鵬盛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曾濤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
一、對吉林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二、對上海鵬盛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萬元的罰款;
三、對曾濤給予警告,并處以500萬元的罰款;
四、對趙東軍、王曉林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0萬元的罰款;
五、對于勝東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六、對孫鋮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七、對朱曉麗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八、對陳笑蕊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九、對李大沛、佟成生、姜永恒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0萬元的罰款;
十、對聶嘉宏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的罰款。
另外,鑒于當事人曾濤的違法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吉林證監局決定:對曾濤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華微電子同日發布風險提示性公告稱,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4年4月修訂)第9.4.1條等相關規定,若公司未能按照責令改正要求在6個月內清收149067.82萬元被占用資金,上交所將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停牌后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將對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此后兩個月內仍未完成整改的,上交所將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企業網站信息顯示,華微電子主要生產功率半導體器件及IC,目前已形成以IPM和PM模塊、寬禁帶半導體、IGBT、MOS、FRD、SBD、SCR及BJT等為營銷主線的系列產品。公司于2001年3月上市,為國內功率半導體器件領域首家上市公司(主板A股)。
企業經營方面,華微電子預計2024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1600.00萬元至13900.00萬元,同比上升214.62%到277.01%。
二級市場上,華微電子12日收跌0.38%報5.22元/股。(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