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2月17日電 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寶生物或公司)因募資管理及使用存在問題被內蒙古證監局警示,并收到深交所下發的監管函。
東寶生物17日盤后公告,收到內蒙古證監局現場檢查出具的《關于對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5〕7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警示函》顯示,經查,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在使用2023年向不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資金進行現金管理過程中,存在2024年1月19日至4月19日期間現金管理余額超出公司董事會授權額度的情形,最高時點余額超過授權額度600萬元,公司未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在使用2020年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現金管理過程中,存在2024年3月20日至4月21日期間使用授權募集資金購買投資產品,產品到期時間超過董事會授權且未及時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二是公司公告募投項目“廢水資源綜合利用項目”實施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檢查發現項目2023年4月30日至2024年9月仍有募集資金投入使用,2024年9月完成全線設備帶料調試具備正式生產條件,實際投資進度與披露的投資計劃存在差異,但公司未及時披露具體原因及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證監會公告〔2022〕15號)第十二條第一款有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內蒙古證監局決定對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另據深交所網站披露的《關于對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2號--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第6.3.5條的規定。深交所要求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企業官網介紹,包頭東寶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前身為始建于1960年的東河區白明膠廠),注冊資本5.9億元,為創業板上市公司,屬生物醫藥、大健康行業,是國家鼓勵發展的戰略新興產業。公司主營明膠、膠原蛋白及其延伸品的研發、生產、銷售。
業績方面,2024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收6.33億元,同比下降13.82%;歸母凈利潤6627.37萬元,同比下降30.43%。
二級市場上,東寶生物17日收報5.68元,漲幅0.53%。(中新經緯APP)
【編輯:郭晉嘉】